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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安行政案件重点环节办理和办案期限的意见(修改稿)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安行政案件重点环节办理和办案期限的意见(修改稿)

发布日期: 2021-08-2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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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080P/2021-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0-08-27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公法〔2020〕25号
名称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安行政案件重点环节办理和办案期限的意见(修改稿)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杜绝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案不受、受案不及时、案件久拖不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及时、合法、公正、高效的查处治安行政案件,提高治安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执法实际,现就规范治安行政案件重点环节办理和办案期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办案期限办理案件

(一)受案环节

1、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部门、警种、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110派警,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行政案件。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内的案件,都应当问明情况,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必须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

2、接受案件必须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和公安部“三个当场”的要求。严禁以案件管辖不清、当事人伤情不明等为由推诿、拖延受理案件。

3、受案审查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案、移送或者不予调查处理决定。案件受理后发现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中制作移交案件手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对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因证据不齐全造成无法审查的,应当立即退回并要求补充证据材料,补充证据材料期限不计入受案审查期限。

4、执法办案部门、警种或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警情(案件)情况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接受案管机构的审核监督。对110指令以外的自接警案件必须按规定上网审核、审批,严禁网外办理。

5、本级公安机关不同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案管中心,由案管中心牵头,协调解决争议;不同隶属管辖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后,被指定管辖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案件情况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

6、市、县级公安机关案管中心、派出所案管室以及专兼职法制员负责对受案进行归口监督管理。接报案登记情况应实现视音频记录,接受案管中心、案管室巡查监督管理,督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对接报案违规情况的外部投诉举报。

(二)送达回执、告知环节

7、对已受理的案件,应当立即制作《受案回执》,及时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并告知其可以通过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网站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将当事人签字的《受案回执》回扫上传至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

8、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或查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口头告知的情况应详细记录或全程录音录像备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及时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说明情形和理由,不受理的法律根据,在24小时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9、移送案件原则上在接报案后的24小时内进行,应当及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已有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复印件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存根联上签字确认。

10、因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签字,或者找不到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无法送达《受案回执》的,民警应当在受案回执上注明原因并签字,并做好证据留存。

1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向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扭送人送达回执、告知类文书,可以采用被送达人可收悉的电子传输方式如微信、邮件、QQ等方式送达,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调查取证环节

12、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做到全面、客观、合法。要立即询问报案人、被害人、证人,传唤询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电子笔录材料,并同时进行现场访问、勘验、检查、搜查、固定保全证据,防止重要证据丢失。有条件的应当组织辨认,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13、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应当直接带入办案场所及时进行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询问过程应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14、需要多次询问的,询问查证间隔时间至少需要保证在8个小时以上,不得以连续询问的形式,变相拘押违法行为人。

(四)伤情鉴定环节
  15、涉及人身伤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和《陕西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鉴定程序规定》(陕公通字【2019】5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为及时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应当做到主动鉴定、及时鉴定,对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的,不得无理拒绝、推托。 

16、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书面告知被侵害人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对被侵害人要求伤情鉴定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17、办案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48小时内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连同鉴定意见复印件,分别送达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

(五)涉案财物管理处理环节

18、对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采取扣押、扣留、查封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扣押、扣留、查封后的12小时内将涉案物品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并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19、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等视听材料,应当及时当场检查、核实存储内容,注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封存,有条件的应当存入防消磁保管柜,妥善保管。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并在证据保全清单中记录封存状态。

20、对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受案的,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商请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并代为保管。

21、对先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等,经查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或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通知金融机构。

22、有关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侵害人合法财物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2日内及时发还被侵害人。

23、对需要作为治安案件证据使用的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措施的,应当经市、县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市、县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24、办案部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应当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5日内执行完毕。 

(六)案件调解环节

25、在违法行为调查清楚的前提下,对不需要伤情鉴定或价格鉴证的治安调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价格鉴证的治安调解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或价格鉴证意见出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26、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双方要求再次调解的,可以增加一次。启动再次调解的案件,应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27、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协议履行期满后3日内,办案民警要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没有履行协议的,要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七)治安行政处罚和执行环节

28、对被治安行政处罚的吸毒人员,决定进行社区戒毒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8小时内将《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所在社区。

29、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及时送拘留所执行。能够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自被处罚人签收之时起24小时内送交拘留所执行;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被处罚人到案之时起24小时内送交拘留所执行。

30、对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对被处罚人执行拘留后的24小时内,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3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

32、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33、对有《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应当事先通知原裁决机关,由原裁决机关办案单位核实后提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意见,提交法制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二、严格按照期限规定办结案件

34、办理治安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治安案件应当在30日内结案,受案后20日内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当说明提请延长的理由,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自批准延长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5、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交法制部门审核,严格履行治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和时限。

36、对询问后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在逃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在案卷中固定好证据,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并将告知情况留存书面证据,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避免因办案期限超期造成复议诉讼案件败诉。

三、严格按照要求网上办理案件

38、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必须依托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进行,严禁在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外流转案件。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全部警情及现场处置情况应当立即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受案、案件查处全过程必须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确保全方位的网上“闭环”式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有警不录、证据上传不全等情况发生。

39、对因断网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的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办案部门、警种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办案民警应当在问题消除后24小时之内将案件情况及时补录办案系统。

40、案件全部办结完成后,办案部门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网上结案。

四、切实推进治安行政案件快速办理

41、按照依法从快、质效并重、保障权利的原则,对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42、对适用快速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43、对适用快速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严格追究和查处执法过错责任

44、违反以上规定,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陕西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等相关规定,根据其违规违法的事实、情节、后果,严格落实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陕西省公安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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