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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机关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监管工作规范

陕西省公安机关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监管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22-08-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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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080P/2022-000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2-08-09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公治〔2022〕105号
名称 陕西省公安机关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强化全省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职责任务,监督指导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精准开展行业内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省级公安机关依法设立许可,配备公务用枪,由属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勤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武装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应在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统一指导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找本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不断健全保安监管制度,完善保安监管模式、手段,努力构建公安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的机制,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监管水平。

第二章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监管

第五条 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会同国资部门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审查,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文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1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保安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守护押运人员保安员证、持枪证原件及复印件、防暴枪枪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等文件。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必须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切实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配备使用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枪弹库(室),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加强押运勤务视频调度室、枪弹库(室)视频监控、紧急报警和押运车辆GPS定位、4G\5G实时动态视频传输、无线通信等信息化智能化安防系统建设,属地公安机关要定期对安防设施设备及系统建设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不达标的,及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属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派驻警务代表制度,督促指导押运企业健全枪支弹药、守护押运服务、守护押运岗位责任、守护押运人员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守护押运目标和枪支管理安全。

第十一条 属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押运企业开展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聘用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考试和安全背景审查合格后,核发保安员证。

第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聘用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在本人考取核发保安员证后,组织开展岗前专业培训,掌握守护押运服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政工、治安部门组织枪械专业培训和审查、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依法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进行不少于160课时的岗前培训,枪支使用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内容包括: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职责任务、枪械使用、实弹射击、体能、防卫、消防常识、押运勤务、突发事件处置、车载技防和通信设备使用等。

第十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在岗培训。在岗培训内容应当在岗前培训的基础上,侧重于押运勤务流程、武器装备使用保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依法开展枪支使用培训,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弹射击训练、考核。

第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专业培训,熟悉枪支使用和保养技能;

(五)熟悉和掌握枪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六)没有被公安机关吊销保安员证不满三年或曾两次吊销保安员证处罚记录的。

第十七条 专用武装押运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考取保安员证,并符合公安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严格加强守护押运人员的日常管理,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用条件,隐瞒违法犯罪记录,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和违法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属地公安机关应每月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开展一次守护押运人员思想动态评估和家庭、个人生活变化情况研判,针对个人有感情纠纷、大量债务纠纷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已不具备执行押运勤务条件的人员,要立即调整岗位。

第二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个人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档案管理、思想动态评估和矛盾纠纷排查等制度。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5年以上;原因不明自行离职的,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10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勤务佩戴枪支时,应携带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保安员证、持枪证、防暴枪枪证,做到人员、枪支、证件信息一致,着制式保安员服装,穿戴防弹衣、放弹头盔等防护装备,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守护押运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守护区域或押运车辆,不得擅离职守或改变行车路线;

(二)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审批、领取、使用、交还、保管等安全管理规定;

(三)严禁执行守护或押运勤务中处理与守护押运勤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执行勤务;

(五)严禁泄露守护押运勤务秘密,严禁泄露服务单位实体建筑、安防设施建设情况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服务单位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专用押运车辆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执行武装押运勤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专用押运车辆,专用押运车辆的防弹、防爆级别应当符合押运不同物品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专用押钞车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外,还应配备紧急无线报警、卫星定位、4G\5G实时动态视频传输、无线通信、行车记录仪等信息化智能化安防系统。驾驶舱、运钞舱和车体前后应设置安装视频监控和录音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专用押运车辆执行武装押运勤务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管理,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的,应当接受检查并报告所属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专用押运车辆应当使用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外观标识、喷涂“武装押运”字样和公司名称,并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五章 守护押运枪支弹药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依法严格落实枪支(弹药)库室双人双锁管理、枪弹领取审批、登记和安全检查、涉枪人员管理教育等各项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属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一级安全防护”的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库,并分别设置库房,分开存放枪支、弹药。

第二十八条 枪支(弹药)库室应安装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系统,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应能对枪支(弹药)库室内防护目标及门、窗(天窗)、通风口等部位进行交叉探测,入侵报警系统应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枪支(弹药)库室工作期间入侵报警系统可临时撤防。

第二十九条 枪支(弹药)库室应安装符合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枪支(弹药)库室外通道、出入口、内部防护目标和门、窗(天窗)、通风口等部位实施全覆盖视频探测与监视。枪支(弹药)库室视频安防监控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三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按照便于监控和快速处置的原则,在临近枪支(弹药)库室的适当位置设立监控中心,分别连接枪支(弹药)库室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属地公安机关接警平台,确定专人24小时值守,对枪支弹药领取、归还、存放、安全保卫等情况全程监控,并建立监控工作台账。

第三十一条 枪支(弹药)库应设立保卫值班室,选派熟悉报警和突发情况处置程序、要求,能够熟练操作安全防范系统装备器材且无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记录的专门人员,负责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建立进入枪支(弹药)库室的授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三十二条 枪支(弹药)库应使用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要求的枪支和弹药专用柜,分库、分柜存放枪支弹药,枪支和弹药专用柜可选配普通型或智能型,使用普通枪弹柜时,柜体和柜门钢板厚度应大于或等于8mm,专用柜内应有独立存放枪支位置和固定装置,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具和电子防盗锁具或指纹防盗锁具。

第三十三条 属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保管、使用枪支弹药,建立工作台帐,记录枪支弹药配备、保管、使用情况,并将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和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属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严格落实枪支弹药领用审批、出入库登记、枪支(弹药)库24小专人值守、枪弹分类存放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并设置验枪区和验枪桶,验枪区应安装视频监控。

第三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领取枪弹时,应持公司枪弹管理第一责任人或主管责任人签字审批手续,在枪弹管理员现场监督和视频监控下,由枪弹管理员认真核对持枪人员身份信息,记录领用时间、枪支型号、弹药数量等要素,持枪人本人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三十六条 守护押运人员归还枪弹时,应在枪弹管理员现场监督和视频监控下,在验枪区验枪,并由枪弹管理员记录归还时间、枪支型号、弹药数量等要素,持枪人本人签字后方可归还。

第三十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设区市、县(区)市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一级安全防护”的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库,分别设置库房,分开存放枪支、弹药,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依法对其配备的枪支弹药实施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守护押运人员领取枪支弹药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押运车组在服务地和客户单位等待时,因押运勤务需要并经请示批准,可将枪支弹药存放于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枪支和弹药专用柜,安排专人值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技防系统进行设防。

第三十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开展长途押运服务或因自然灾害原因,导致配备使用的枪支弹药当天不能交还的,应寄存于当地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交由公安机关暂管。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每月依法对辖区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武装押运勤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责令整改。违反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的,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于情况书面通报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因配备使用不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运钞车、枪弹库(柜)或未按规定建立落实枪弹安全管理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招录使用、档案管理、思想动态评估、矛盾纠纷排查等安全监管制度,引发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设区市公安机保安监管部门关应当加强对辖区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担任警务代表,督促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设区市公安机保安监管部门派驻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警务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严格落实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招录、思想动态评估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加强守护押运勤务安全防范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

(三)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强化枪支弹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枪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严格落实专用押运车辆和守护押运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五)督导组织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定期开展守护押运勤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罚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辖区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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