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推进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依法履行警务信息公开义务的下列行为,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警务信息的;
(二)提供需公开警务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以及提供未经核实的公开信息的;
(三)依法应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没有公开,以及对属于公开范围的警务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警务信息的;
(五)对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六)拟制文件时,未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制度和公开警务信息有关要求,对发文拟稿单中密级、定密依据、定密人、是否公开、公开方式等要素填写不准确或缺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未按照要求编写“内容概述”,并将其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警务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公开警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不按照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向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更新公开信息内容,造成影响的部门,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由驻省厅监察部门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取消所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评比资格。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驻省厅监察部门、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