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门户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和电话、信函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评议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规定和办法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警务信息;
(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警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四条 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及时汇总公众的评议意见,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通过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公众反馈。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是评价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应当按季度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年终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书面报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全年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效果等,并附各季度开展社会评议活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