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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关于《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1-13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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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权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省公安厅起草了《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基准(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https://gat.shaanxi.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1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491825006@qq.com 。

陕西省公安厅            

2025年1月13日          

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

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权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执法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陕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案件(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第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拘留期限幅度内,按照本裁量基准决定行政拘留期限。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本裁量基准从轻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本裁量基准从重处罚。

第五条  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决定行政拘留期限时以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裁量基准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条  本裁量基准规定的“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九条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或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以上、低于50mg/100ml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呼气酒精含量或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50mg/100ml以上、低于80mg/100ml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行政拘留:

(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涉及人员轻伤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3)超员、超限、超载,尚不构成犯罪的;

(4)驾驶校车的;

(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6)在查获现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交警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执法行为的;

(7)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条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裁量基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营运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作为认定标准进行行政处罚。但驾驶人驾驶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上道路行驶,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能够出具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按照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予以认定。判断是否存在从事营运活动情形,办案单位要收集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

第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裁量基准】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行政拘留;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机动车、校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十三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裁量基准】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裁量基准】

1、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投案,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2、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行为人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谅解的,可不予行政拘留;

3、造成交通事故后,有冒名顶替、隐匿在围观群众中不表明身份或者调查期间失联等潜逃藏匿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造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5、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6、驾驶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第十五条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裁量基准】

1、发生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2、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谅解的,可不予行政拘留;

3、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普通货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校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十六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裁量基准】

(一)未造成后果的,可不予行政拘留;

(二)对管制区域内的活动或者交通秩序影响轻微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对管制区域内的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四)对管制区域内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裁量基准】

1、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主动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2、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4、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裁量基准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通过案件法制审核、抽卷考评、执法巡查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  对适用裁量基准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裁量基准明确的标准,确定行政拘留的具体期限,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本裁量基准,且有充分依据的,应当经设区市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依法另行确定拘留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X月X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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