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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吸毒成瘾?
发布时间: 2025-12-18 来源信息: 省公安厅 分类: 其他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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