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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陕西省公安厅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5-3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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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现就陕西省公安厅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如下:
序号检查
主体
检查
事项
检查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
1陕西省公安厅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年
5次
1.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情况; 2.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 3.治安保卫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治安保卫人员培训、依法履职情况; 5.物防、技防建设运行情况; 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情况; 7.重点单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演练情况。
2陕西省公安厅 对娱乐场所的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每年13次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3陕西省公安厅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每年13次1.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4陕西省公安厅对旅馆业的检查(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正)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年13次1.是否办理工商执照; 2.是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4.房间数量是否与申报数量一致; 5.是否落实旅业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 6.是否落实视频监控安装及运行情况; 7.是否落实视频资料保存期限; 8.是否落实“四实”(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制度及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及登记访客制度。
5陕西省公安厅对公章刻制业的检查《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违反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公章刻制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公章刻制经营者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每年13次1.是否办理工商执照; 2.是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是否安装治安信息报送设备; 4.是否执行公章刻制登记制度; 5.是否在公章刻制后在公安机关备案; 6.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6陕西省公安厅 对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每年1次1.枪支弹药基础台账; 2.枪支弹药管理规章制度; 3.枪弹库室; 4.射击场地治安防范情况; 5.年度配购计划、配购证; 6.民用枪支使用情况; 7.其他事项。
7陕西省公安厅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8.1.5.2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符合法定吊销情形的,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及时书面告知签发公安机关。
每年1次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和项目情况; 4.爆破作业合同和项目现场检查; 5.爆破作业人员现场持证情况; 6.爆破作业现场操作环节检查; 7.民爆物品储存库房; 8.其他事项。
8陕西省公安厅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国务院令第564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
每年13次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9.其他事项。
9陕西省公安厅对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每年13次1.企业财务、出入库等各类台账记录是否规范,与办证情况是否一致;
2.是否有无证、套购、串购、骗购、小证大购等情况;
3.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购买,变更运输路线、超区域运输等情况;
4.工作人员是否有兼职两家以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情况,是否有更改、篡改台账记录的行为;
5.安保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
10陕西省公安厅网安安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条款内容实施。每半年1次确保属地重点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1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对旅馆防盗安全设施、旅客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每月一次,与其他消防、内保管理、保安管理、反恐、危险品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2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通道、用电用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每月一次,与其他特行管理、内保管理、保安管理、反恐、危险品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3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巡逻守护隐患排查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群防群治措施、安保人员配备、航空货运物流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公安机关监督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
每月一次,与其他消防、特行管理、保安管理、反恐、危险品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4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保安员持证情况、
保安员履职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每月一次,与其他消防、特行管理、保安管理、反恐、危险品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5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视频监控运行存储、进出入实名登记制度、反恐防暴装备配备、应急预案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每月一次,与其他消防、特行管理、保安管理、反恐、危险品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6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腐蚀性、杂类等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规定》《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每月一次,与其他消防、特行管理、保安管理、反恐、危险品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7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对旅馆防盗安全设施、旅客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每月一次,与其他消防、内保管理、反恐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8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通道、用电用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每季度一次,与其他消防、特行、内保管理、反恐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19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刀具购销登记、使用保管等制度及落实情况《对部分道具试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每月一次,与其他消防、内保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20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巡逻守护隐患排查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群防群治措施、安保人员配备、航空货运物流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公安机关监督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
每季度一次,与其他消防、反恐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21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视频监控运行存储、进出入实名登记制度、反恐防暴装备配备、应急预案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每季度一次,与其他消防、内保管理等同时开展依法履职
22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车辆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春节前、两会前、五一前、国庆前依法履职
23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对民用枪支使用管理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每季度一次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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